蚕盐
cán yán
ㄘㄢˊ ㄧㄢˊ
时代词语
词语解释
蚕盐
五代至南宋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。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六月新丝上市缴纳夏税时收钱,故称。
引证解释
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农村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。二月育蚕时按户配盐,六月新丝上市,缴纳夏税时收钱,故称。
引《资治通鉴·后晋高祖天福七年》:“先是 河 南、北诸州官自卖海盐岁收緡钱十七万;又散蚕盐敛民钱。”
胡三省 注:“蚕盐所以裛茧。 唐•天成 二年敕:每年二月内一度俵散蚕盐依夏税限纳钱。”
宋•陆游 《村兴》诗:“园丁上牛米村婢博蚕盐。”
《续资治通鉴·宋太祖建隆二年》:“官盐阑入禁地贸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,乃坐死。民所受蚕盐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。”
网络解释
蚕盐
五代至南宋,官府在农村实行按户配售食盐的制度。李焘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卷一八:“以官盐贷于民蚕事既毕,即以丝绢偿官,谓之蚕盐。”五代后唐就有了这种配售制度,宋代继续实行。蚕盐的配售办法是“以版籍度而授之”。就是按照农村户籍配给食盐在征收夏税时,农民用丝绢(后改为折钱)向官府缴纳;并规定不许货卖不许带入城市。这种制度,在距离产盐区较远的农村,有着保证食盐供应的作用。但在蚕盐折价上出现流弊:原来规定每斤蚕盐折钱一百文改为以粮输纳,一百文折缴小麦二斗五升,再以麦价按每斗一百四十文计算这一来每斤蚕盐就要缴三百五十文。官府这样套折弊窦丛生,使农民不胜负担。在庆历元年(1041年)以后行销海盐,情况有了变化《宋史·食货志下三》:“自是诸州官不贮盐,而百姓蚕盐岁皆罢给,然使输钱如故。”就是说官府不再向农民分配食盐却仍旧向农民收取盐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