伯克
bó kè
ㄅㄛˊ ㄎㄜˋ
时代词语
词语解释
伯克
旧时新疆回部(天山南路)维吾尔族特有的官名。以阿奇木伯克为长伊什罕伯克为副,下设各级伯克,清政府分别加以任命概称伯克。清昭槤《啸亭杂录·理藩院》:“嘉峪关外回部有十……其旧疆建诸王二咸如蒙古诸藩,余则置伯克司之。伯克者,回中长吏也各视秩有差。”后亦泛指该地区一般上层人物。
引证解释
旧时 新疆 回部 ( 天山南路 ) 维吾尔 族特有的官名。以阿奇木伯克为长伊什罕伯克为副,下设各级伯克, 清 政府分别加以任命,概称伯克。参阅《清通志·职官七》。
引清•昭槤 《啸亭杂录·理藩院》:“嘉峪关 外 回部 有十……其旧疆建诸王二咸如 蒙古 诸藩,餘则置伯克司之。伯克者, 回 中长吏也,各视秩有差。”
后亦泛指该地区一般上层人物。 郭小川 《喀什一条街》诗:“山根上拉来的砖盖了‘伯克’的私房。”
国语辞典
伯克
人名。(Jacob Sigismund Beck,西元1761~1840)德国哲学家。其学说承继康德而倾心于唯物论是极端的形式论者。
君王或地区的统治者、行政官吏、特殊阶级或贵族、蒙古部落首长的长子、可汗的女儿、萨满教领袖等皆称为「伯克」。译自突厥语。
网络解释
伯克 (中国古代官职)
“伯克”系突厥语音译意为“首领”、“管理者”等。原为突厥汗国的官号初见于8世纪的突厥文碑铭为显贵和统治者的尊称。古代维吾尔族中也有“伯克”这一名称的官职世袭制。
清乾隆二十四年(1759)清朝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“伯克”制度加以改革废除世袭制,作为对新疆地区统治的基层行政制度。光绪十年(1884)新疆改建行省以州县制代替维吾尔族地区的伯克制度,但仍保留伯克的品级。
另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西北部城市伯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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伯
拼音 bó,bǎi,bà 部首 亻 总笔画 7①兄弟排行次序。例如~仲(指兄弟的次第,喻事物不相上下)。②父亲的哥哥。例如~~。~父。~母。③对父辈戚友的尊称。例如老~。世~。④封建制度五等爵位的第三等。例如~爵。⑤旧时对文章、道德足为表率者的尊称:“海内文章~”。⑥姓。 -
克
拼音 kè 部首 十 总笔画 7①能够。例如~勤~俭。②战胜,攻下。例如攻~。~复(战胜敌人并收回失地)。③制伏。例如~服。~制。~己奉公。以柔~刚。④严格限定。例如~日。~期。~扣。⑤消化。例如~食。⑥公制重量单位或质量单位。例如一克等于一公斤的千分之一。⑦中国西藏地方的容量单位,一克青稞约二十五市斤;亦是其地积单位,播种一克种子的土地称为一克地,约合一市亩。